|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星宇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星宇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德隆物资经销部剩余货款本金2422400元; 二、被告山西星宇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7月15日起至240万元本金支付完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8月15日起至360万元本金支付完止;以8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447万元本金支付完止; 三、驳回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德隆物资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98元,由被告山西星宇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