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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天茂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巨正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被告唐山天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