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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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87.56元,长城资产新疆分公司已预交,由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