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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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72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1132元,剩余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