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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223元(众和公司、新联公司已预交),由众和公司、新联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