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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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大昌物资有限公司 山西省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宏博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山西省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济源市大昌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44283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71元,由被告山西省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