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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
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投标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39743元,2018年4月16日以后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2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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