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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润丰景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付的借款1036800元,并以10368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一年以360日为准,年化利率21.6%)支付自2018年8月3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冠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冠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润丰景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4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144元,由被告宁夏润丰景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冠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