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92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375‰,从2018年5月22日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以借款本金299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375‰,从2019年3月30日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以借款本金299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375‰,从2019年5月1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