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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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隆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日泰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隆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日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2178.2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2178.2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东莞市隆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日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0.49元、保全费380元,均由被告东莞市隆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