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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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 江西红安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共同偿付原告江西红安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5600元及违约金25680元。 案件受理费26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314.50元,本院退回原告1314.5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除按照以上判项继续履行义务外,另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25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