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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承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 二、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承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承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潘玅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吴鑫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