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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鑫裕德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江西省宝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南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南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西省宝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260元,由原告江西省宝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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