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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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吉林省日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日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日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编号:L12A1686)项下的租赁设备型号为WJ250-2200-IIG五层瓦楞纸板生产线1条(序列号:2146); 二、被告吉林日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396,919.32元; 三、被告吉林日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的逾期利息403,763.29元,并偿付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396,919.32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收); 四、被告吉林省日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和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第三项中确定的被告吉林日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日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对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3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合计39,191元,由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426元,由被告吉林日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吉林省日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和被告***共同负担34,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