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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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法院 | 泰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黑龙江泰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0.00元,利息5594.16元,合计44594.16元。 申请费305.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