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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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5000.00元及利息56980.00元[以本金185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3.85%)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8月29日止]及以本金185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3.85%)的四倍自2020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5.00元,减半收取2592.50元,被告***负担2464.85元,原告***负担12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 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