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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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付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3656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8.48元,减半收取计5164.24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084.24元,由原告张作宇负担3995.64元,被告***负担508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