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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付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3656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8.48元,减半收取计5164.24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084.24元,由原告张作宇负担3995.64元,被告***负担508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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