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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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丹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富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永轩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永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丹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金550万元,并以550万元基数,按月利率9.14‰支付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的借期利息,按月利率13.71‰支付从2020年2月15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为止期间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贵州富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贵州丹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被告贵州永轩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富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0150元,由被告贵州永轩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富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直接向上诉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贵州永轩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富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贵州丹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