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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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 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兴达钢管扣件租赁站租赁费512,402元。 二、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兴达钢管扣件租赁站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2,402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24元(原告已预缴),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