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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云翔机车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云翔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支付检修费

51999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9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被告河南云翔机车装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河南云翔机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5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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