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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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