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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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洲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征收所发生的补偿款共计529.88万元。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