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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五华县众信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9544.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垫付款1670.36元迳行支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13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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