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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7100元,被告南京淼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