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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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诚塑胶有限公司 铜陵市翔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汇丽-塔格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翔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L2016-08-26-1《采购合同》; 二、被告铜陵市翔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丽-塔格板材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铜陵市翔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被告铜陵市翔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汇丽-塔格板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75元,减半收取计2,687.50元,由原告上海汇丽-塔格板材有限公司负担1,537.50元,由被告铜陵市翔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樊海英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吉洁 |
| 裁判日期 | 2017-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