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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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 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 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损失2850万元,从2020年4月15日起至抵押房源被拍卖或解除抵押之日止,按每月150万元计算支付违约损失,如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由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50元,由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2150元,原告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