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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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 上海品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0,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50,042.6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品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5,4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64.53元,由被告上海品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