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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9)晋102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9)晋102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2269元(不含已垫付的10000元);返还被告***、***垫付的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143269元(不含已垫付的10000元);返还被上诉人***、***垫付的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1元,减半收取2285.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89.5元,被上诉人***、***承担15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