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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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心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440元、误工费949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2353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339.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营养费1634元,合计8123.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