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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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正邦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乡窝人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山林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乡窝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安正邦食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9,925.38元; 二、被告上海乡窝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安正邦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72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2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12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5,649.50元,由原告吉安正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57.50元(已付),被告上海乡窝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7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