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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华镁炭素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
海城市正骨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1204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44215.6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承担13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承担488元,此款原告***已经垫付,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履行此判决时加付各自承担部分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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