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粤富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粤富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171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宁夏粤富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宁夏粤富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计6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