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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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和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6,794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69元,由原告***负担1,834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负担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