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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8350000元,利息3316412.22元(利息的计算:包含利息、罚息、复利,并结算至2019年11月6日,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E信通”业务项下垫款7011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包含利息、罚息、复利,自款项发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对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19.9%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8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实现质权后,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提供的***名下位于上海市红松东路1099弄2号901室房产【不动产登记编号:沪(2019)闵字不动产证明第1×××1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519.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有权向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501元,由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