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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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饶市瑞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丰县合信康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商友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3月25日,利息为1226.35万元;自2019年3月26日起,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118元,由被告***、上饶市瑞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丰县合信康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商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