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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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鸿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龙海市金顺来食品有限公司 龙海市兴旺园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大小白零食店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四、被告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5万元; 五、被告姑苏区大小白零食店对被告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赔偿额在1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94元,由被告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大小白零食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