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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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 中山市龙天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中山市南朗镇祥龙五金建材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南朗镇祥龙五金建材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415.29元及利息(均以124415.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6元,诉讼保全费1142元,合计4048元(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南朗镇祥龙五金建材商行、***负担,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