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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阳万鑫塑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晨煜翔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阳万鑫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截至2020年7月16日的利息2349737.50元,及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8.67‰加收50%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安阳万鑫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河南省晨煜翔商贸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权证号:汤阴房房房权证产业集聚字第**房产)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河南省晨煜翔商贸有限公司就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阳万鑫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48元,减半收取计31624元,由被告安阳万鑫塑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晨煜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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