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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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 浙江秀洲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11执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秀园路口京润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146581119。 负责人:胡伟英,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明、顾晓红,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工业园区秀财路(浙江秀洲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内4号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896574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与被执行人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11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22173.37元(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自2018年6月21日暂计至2019年2月27日为22173.37元;此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实现债权律师费8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39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下落、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室房产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雕铣床1台、锯床1台、慢走丝1台、数控车床3台、加工中心2台、平面磨床1台等机器设备,由本院(2019)浙0411执207号案件处置;被执行人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15项专利,因未支付专利费用,现已失效。2019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411执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汝建国 执行员 庞 涛 执行员 张云奔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雪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