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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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城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60,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01,084.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计2,717元,由原告***负担954元(已付),由被告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