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鸿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297092万元、利息8.028453万元及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5‰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3.97元,减半收取3627元,由***、***共同负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