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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信宜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100000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300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本院已准许),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