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高峰桂山人造板有限公司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高峰人造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522476.53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2522476.53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34588元(原告已预交14340元),由原告***承担4588元,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