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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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江轮船有限公司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枞阳县泰航船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72民初4308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枞阳县泰航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钱仲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军,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任娟,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江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峡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道红,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荣华,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运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枞阳县泰航船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重庆长江轮船有限公司、被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武汉海事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8月3日,武汉海事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中止诉讼。 |
裁判日期 | 2019-3-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