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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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长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江为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江为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园长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5336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9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保全费1058元,由被告湖北江为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