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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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禾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48098.1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8098.1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费损失5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883元,由被告睿豪(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