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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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对被告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设置抵押的位于宣恩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区4幢的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201500026,土地权利证书号:宣国用【2016】第0299号)的拍卖或者变卖价款在借款本金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很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