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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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505.25元; 2、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垫付款9071.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计1696元,鉴定费2900元,共计45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