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南宁兴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嘉桐亮商贸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南宁兴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1523.01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嘉桐亮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兴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1523.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5.655%上浮50%计付,从2019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向原告南宁兴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嘉桐亮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29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嘉桐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