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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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嘉兴万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嘉兴房产超市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万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房产超市经纪有限公司佣金1260813.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60813.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嘉兴万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嘉兴房产超市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2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7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嘉兴房产超市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1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138元,由原告嘉兴房产超市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1222元,由被告嘉兴万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9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鉴证费70000元,由被告嘉兴万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